首頁 > 最新消息 > 113年第13屆教育大愛菁師獎遴選辦法

113年第13屆教育大愛菁師獎遴選辦法

113年第13屆教育大愛「菁師獎」遴選辦法

 

壹、活動宗旨:為獎勵教師發揮教育大愛精神,表揚其關懷弱勢學生努力克服困境,協助低收入戶學生成長學習,輔導學生偏差行為矯正,鼓舞學生挫折奮起並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,以提振我國教育工作者之專業熱誠,充分表現教師傳道、授業、解惑之具體成果,並鼓勵致力於提升青少年德育及群育之發展、引導同學從事正當社團活動、促進學生課業與課外活動之平衡發展有顯著成效或貢獻,深受師生及社會家長所共同肯定之典範教師。

貳、主協辦單位:

一、主辦單位:

  1. 懷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
  2. 陳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
  3. 中國青年救國團

二、協辦單位:

  1. 臺灣教育大學系統
  2. 中國青年救國團各縣市團委會

參、推動及審議機制:

一、為公正辦理審議相關作業,設置「教育大愛菁師獎評審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委員會),由主辦單位聘請具教育專業與社會碩望7人為委員,並敦請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。

二、委員會設置顧問2名、執行長1名,下設工作小組,承主任委員之命,為辦理遴選作業各項行政業務,由工作小組(9人)擔任初審工作,另由委員會聘請社會公正人士10人,組成複審小組,分別評審「幼兒園組」、「國小組」、「國中組」、「高中職組」及「特殊教育組」。決審小組由委員會委員(7人)擔任。

肆、遴薦選拔獎項:

一、遴選組別:分「幼兒園組」、「國小組」、「國中組」、「高中職組」及「特殊教育組」(特教學校或高中職以下學校設有特教班者)共5組。

二、名額:各組選拔10名,5組共計50名,可視推薦情形,酌予增加10位名額為原則,以表揚偏鄉、離島及表現傑出之特殊案例。另得視推薦人數多寡,適時調整選拔名額。

三、獎勵:各組遴選不分名次,得獎者每名各獲贈獎金新台幣3萬元、獎狀及獎座乙座予以鼓勵。

伍、參與遴薦選拔資格:接受推薦參與遴選之人員,須為中華民國現職幼兒園、國小、國中、高中職、特教學校(班)教師、園長、教保員或駐校服務之輔導教師、心理師、社工師、職能/物理/語言治療師、護理師(士)、營養師、教官、運動教練等教育工作者(不含代理教師),且正式教職年資滿五年以上(可合併計算不同服務單位),並具備以下條件之ㄧ者:

一、能發揮愛心耐心,去關心協助弱勢學生解決困境,力爭上游,有具體事實者。

二、能鍥而不捨,積極投入,輔導學生偏差行為矯正,具有愛心熱忱,足以感人者。

三、能以教育愛心,感化學生、使遭挫折學生再生信心,正向表現者。

四、能矢志教育志業,發揮教師傳道、授業、解惑成人之美之教育大愛精神者。

五、從事社團或課外活動相關工作之輔導或指導工作,鼓勵弱勢學生培養及投入正當休閒活動,熱心負責,有具體成效者。

六、對推行學生品格教育或訓育政策成績卓著,有具體成效者。

陸、推薦日期:113年4月22日(星期一)起至113年7月18日(星期四)止。

柒、遴薦作業方式:

一、遴薦人須由服務學校或單位主管推薦(如:局長、校長、校長協會理事長、園長或相關團體等主管),推薦學校或相關推薦人須填寫推薦表(如附件),並檢附被推薦人現職學校服務證明、個人簡歷及具體績優事蹟。

二、推薦人有義務協助工作小組,蒐集被推薦人詳細資料,以供委員會參酌。

三、遴薦步驟:填寫推薦表→推薦人簽章→通訊郵寄紙本相關推薦資料→完成遴薦。

四、遴薦格式:採紙本寄件「推薦表」以不超過10頁(單面列印1張1頁,雙面列印1張2頁。)為上限,附件個人具體績優事蹟「佐證資料」以不超過15頁(單面列印1張1頁、雙面列印1張2頁)為上限,皆以A4紙張,直式橫書。標楷體,標題16級字,內文14級字,行距1.5倍繕打。未符合上述規定者不予以審查。

五、請於113年7月18日(星期四)前郵寄至「113年第13屆教育大愛菁師獎工作小組」(地址:10468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2段69號4樓,電話:02-2596-5858轉468于子涵專員)。

  • 相關表件,請至下列單位網址下載:
  •   。

捌、遴選程序:

一、初審:113年7月19日(星期五)前,由初審小組依推薦資料分組進行書面審核,選出入圍教師晉級複審。

二、複審:113年7月26日(星期五)前,由複審小組複審,完成複審工作。

三、決審:113年8月16日(星期五)前,由決審小組決審,確認得獎者名單。

玖、頒獎時間:113年9月24日(星期二)上午10時30分至12時。

拾、頒獎地點:臺北市晶華酒店3樓宴會廳(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39巷3號)。

拾壹、活動洽詢:113年第13屆教育大愛「菁師獎」工作小組,

  •  
  • :s210510@cyc.tw,網址:http://www.cyc.org.tw

地址:260宜蘭縣宜蘭市民權新路102號

拾貳、附則:

一、在主辦單位核定前,各推薦單位對所推薦人員,如有不適宜推薦之情事發生,請隨時通知主辦單位以停止其評審作業。

二、經遴薦獲獎人員,如有資料不實經查屬實者,將撤銷其資格。

三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適時補充修訂之。